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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成立中华全国总工会工会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通知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成立中华全国总工会工会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通知
(总工发[2006]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各全国产业工会,中央直属机关工会联合会,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全总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了加强对工会资产的监督管理,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工会资产监管体制,全总第十四届书记处第四十次会议研究决定,组建中华全国总工会工会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全总管委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总管委会的监管范围
  全总管委会是经全总书记处授权,代表全总监督管理全国工会企事业资产的专门机构。负责对各级工会举办的文化宫、俱乐部、体育场馆、职工学校、工会干部学校、工人报刊、疗休养院(所)、海员俱乐部、旅行社、互助合作事业和其它经济实体的资产管理、经营管理和发展改革进行宏观管理和指导协调。同时,作为全总本级企事业出资人代表,按照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原则,对全总本级的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工人日报社、中国工人出版社、中国职工国际旅行总社、中国职工之家、全总文工团、全总北戴河疗养院、全总青岛疗养院、中国职工服务中心、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中工房地产开发公司等企事业单位的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二、全总管委会及其执行机构的职责
  全总管委会主要负责研究确定工会资产监管的目标任务及规章制度,听取执行机构的工作汇报。全总管委会不审批、审核具体的资产项目报告。
  全总管委会的执行机构为全总事业发展部。全总管委会对全国工会企事业资产监管和全总本级企事业出资人的职责由全总事业发展部负责履行。全总事业发展部主要职责是:
  1、负责全国工会企事业资产的监督管理。制定工会企事业资产的管理方针、原则和规章制度;组织清产核资、产权登记、资产评估、资产统计、资产处置等工会资产的基础管理和产权管理工作;按权限审批、审核地方工会企事业资产处置事项;对地方工会资产监管机构的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2、对全总本级企事业单位实施监管,履行出资人职责。审批、审核企事业单位发展规划、经营方针、重大投资和资产处置等事项;对企事业单位资产的保值增值进行监督,建立工会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组织实施资产经营目标责任制,审批年度预算、决算方案;对企事业主要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进行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提出任免建议;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
  3、指导和推进工会企事业发展改革。制定全国工会企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推进工会企事业深化改革、加强管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优化工会企事业产业结构,转变发展方式;疏通、协调发展工会企事业的政策,总结推广经验,组织人员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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