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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总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版单位总编辑工作的意见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版单位总编辑工作的意见
(新出政发[201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新闻出版主管部门,各出版单位:
  长期以来,总编辑岗位一直是我国出版单位管理体制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岗位。作为出版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之一,总编辑在出版单位领导班子的集体领导下,负责出版导向、落实出版制度、保证出版物内容质量、培养编辑队伍等工作,在业务方面承担着主要责任,具有重要作用。
  按照中央关于文化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经营性出版单位将陆续完成转制任务,其今后的发展将面临许多新要求、新任务,但作为我国社会主义文化企业和内容生产企业,其意识形态属性不会改变。出版单位转制之后,出版单位的总编辑岗位不能缺失,其地位更加重要、责任更加重大,各出版单位应按董事长(社长)、总编辑、总经理依次配备主要干部。在新的形势下,进一步加强总编辑工作,把好出版物内容质量关,对于出版单位坚持正确的发展方向,对于社会主义文化的繁荣发展和国家文化软实力的提升,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有关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出版单位总编辑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编辑岗位设置
  1.高度重视总编辑岗位的设置和总编辑工作。无论是转企改制后成为企业的出版单位还是继续实行事业体制的出版单位,均必须设置总编辑岗位。总编辑属行政职务,为出版单位第二责任人,负责业务工作的领导。中小型出版社可由符合总编辑任职条件的社长兼任总编辑,行使总编辑职责。
  2.在总编辑岗位之下,应根据出版规模设置专职或兼职副总编辑岗位,并设置相应的编辑业务部门,形成以总编辑为首的编辑业务工作体系,以保障总编辑领导下的编辑工作顺利开展。
  二、总编辑任职条件
  1.政治立场坚定,坚持正确的出版方向,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2.具有出版专业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具备对编辑出版业务把关和管理的能力,熟悉国家有关出版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
  3.一般应具有5年以上编辑工作实践经验,3年以上出版单位副职领导工作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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