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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核定2011年度境内机构短期外债余额指标有关问题的通知

  (五)中资企业借用短期外债,须严格按照现行外债管理规定逐笔办理外债登记手续,开立外债专用账户和办理还本付息需经外汇局核准。
  (六)各分局可根据辖内机构的指标使用情况,在金融机构和中资企业之间调剂使用指标。
  五、各分局应对辖内金融机构和中资企业的短期外债余额及其变动情况实行监测,强化对辖内金融机构和中资企业指标执行情况的监管,并于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通过门户网电子邮箱(debt@capital.safe)将《  年 季度末  地区辖内机构短期外债余额指标执行情况表》(附表4)报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
  特此通知。

  附表:
  1.2011年度部分中资金融机构短期外债余额指标核定情况表
  2.2011年度部分外资金融机构短期外债余额指标核定情况表
  3.2011年度各地区短期外债余额指标核定情况表
  4.《  年  季度末  地区短期外债指标执行情况表》

  二〇一一年三月三十日


  附表1:
  2011年度部分中资金融机构短期外债余额指标核定情况表
  (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定)

                                         单位:万美元

┌────────────┬────────────┬─────────────┬────────────┐
│  金融机构名称    │  2011年度指标    │  金融机构名称     │  2011年度指标    │
├────────────┼────────────┼─────────────┼────────────┤
│国家开发银行      │  26000        │华夏银行         │  22000        │
├────────────┼────────────┼─────────────┼────────────┤
│中国进出口银行     │  60000        │中国民生银行       │  18000        │
├────────────┼────────────┼─────────────┼────────────┤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  10000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  3800        │
├────────────┼────────────┼─────────────┼────────────┤
│中国工商银行      │  154000       │交通银行         │  77000        │
├────────────┼────────────┼─────────────┼────────────┤
│中国农业银行      │  110000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  30000        │
├────────────┼────────────┼─────────────┼────────────┤
│中国银行        │  220000       │兴业银行         │  14000        │
├────────────┼────────────┼─────────────┼────────────┤
│中国建设银行      │  132000       │广东发展银行       │  20000        │
├────────────┼────────────┼─────────────┼────────────┤
│中国光大银行      │  19000        │招商银行         │  45000        │
├────────────┼────────────┼─────────────┼────────────┤
│中信银行        │  33000        │深圳发展银行       │  23000        │
├────────────┴────────────┼─────────────┴────────────┤
│  合计                     │  10168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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