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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推进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十项工作机制建设的意见

  各级工会要深入农民工集中的企业和工地,为农民工送温暖、送岗位、送安全、送法律、送清凉、送图书、送电影、送文化等,更好地为农民工服务,不断满足农民工的精神文化需求,维护农民工的权益。全总将在2007年组织农民工劳模开展“农民工代表看祖国”活动和健康疗休养活动,进一步激发广大农民工的主人翁责任感。
  八、民主权利保障机制
  要充分利用工会的宣传阵地,积极协调主流媒体大力宣传农民工为城市发展所做的贡献和应当享有的民主权利。积极推动政府将农民工纳入公共财政和公共服务的范围,促进在城市稳定就业、居有住所、贡献突出的农民工享有同城市民待遇,逐步实现向市民的转变。推动各级人大、政协补选和增加农民工代表和委员。协调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在农民工入党、入团、评选劳模、职务晋升以及评定技术职称等方面,与城镇职工一视同仁。职工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中要有一定比例的农民工代表。进一步建立健全保障农民工民主权利的各项制度,畅通农民工利益诉求渠道,保证农民工在参与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建设中各项民主权利的落实,保证参与本单位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权利的实现。
  九、用工诚信评价机制
  各地工会要建立企业劳动用工诚信监督体系,定期就当地企业签订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支付工资、缴纳社会保险、安全生产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通过网络、电视、报刊等媒体将结果予以公布。工会所属的困难职工帮扶中心、职业介绍机构等场所要建立企业诚信评价窗口,建立企业用工侵权黄牌、黑名单制度,定期公布企业用工相关信息和诚信情况,提示农民工不要到用工诚信差的企业工作,以免受到侵害。积极建议政府将用工诚信作为招商引资、招标投标的条件,对不讲诚信、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严重的企业通过媒体予以曝光,使其没有市场或退出市场。
  十、法律援助机制
  要将农民工作为工会法律援助和服务的重点对象,将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纳入法制轨道。全国所有地市以上工会都要建立法律援助机构,2007年县市级工会建立法律援助机构的要达到70%,暂不具备单独设立工会法律援助机构条件的,可在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开设法律援助服务窗口,加挂法律援助机构牌子,配备专人负责此项工作。有条件的地区可以设立农民工维权巡视员、配备工会维权流动车,及时为农民工求助提供服务。充分发挥帮扶中心农民工窗口和12351职工热线的作用,为农民工开展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要与司法部门协调配合,充分发挥工会公职律师和工会法律援助志愿人员的作用,帮助农民工追讨工资、打官司。毫不妥协地同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作斗争,对典型案例,集中办案,一查到底,扩大工会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影响。县以上地方总工会要进一步加大对工会法律援助工作的经费投入,设立专项资金,确保工会法律援助工作的正常开展。加强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大力推动区域性、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机制建设,建立劳动争议预测、预报、预警制度,把劳动关系矛盾及时解决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要与司法、劳动、法院等有关方面加强协调配合,建立联动机制,及时、快捷地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在农民工中普遍开展以提高自我维权意识为主要内容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通过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树立珍爱安全、珍爱岗位、珍爱知识、珍爱权利、珍爱团结的“五珍爱”意识,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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