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存款统计分类及编码标准(试行)》的通知
(银发[2010]240号)
外汇局、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为夯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维护金融稳定的基础,适应金融机构内部管理的需要,统一金融宏观调控管理部门、金融监管部门与金融机构对存款的认定和分类,保障存款统计的科学性、全面性和适用性,强化存款统计数据的同质性、协调性和可比性,促进信息共享,降低统计成本,提高存款统计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信息化水平,推动金融统计标准体系的建立,现印发《存款统计分类及编码标准(试行)》。
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相关金融机构。
附件:存款统计分类及编码标准(试行)
中国人民银行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存款统计分类及编码标准(试行)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金融工具中存款的统计分类、概念及存款统计信息的采集、交换和共享所使用代码等相关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业务的数据处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2260-2007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分代码
GB/T 2659-2000 世界各国和地区名称代码
GB/T 4754-2002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 12406-2008 表示货币和资金的代码
《
金融机构编码规范》(银发〔2009〕363号文印发)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
金融工具统计分类及编码标准(试行)>的通知》(银发〔2010〕13号文印发)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境内大中小型企业贷款专项统计制度>的通知》(银发〔2009〕35号)
《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年〕第5号)
《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银发〔1997〕416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存款 deposit
机构或个人在保留资金或货币所有权的条件下,以不可流通的存单或类似凭证为依据,确保名义本金不变并暂时让渡或接受资金使用权所形成的债权或债务。
3.2 数据 data
对事实、概念或指令的一种形式化的表示,适于人工或自动方式进行通信、解释或处理。
[GB/T 18391.6-2009]
3.3 数据元 data element
用一组属性描述定义、标识、表示和允许值的数据单元。
[GB/T 18391.6-2009]
3.4 代码 code
表示特定事物(或概念)的一个或一组字符。
[GB/T 10113-2003]
4 代码结构与编写格式
4.1 存款统计分类代码结构
本标准采用线分类法和分层次编码方法,代码结构分为三层,代码结构图如下所示。
〇 ×× ××××××
〇 表示(字母)金融工具大类编码
××表示(数字)统计分类标志编码
××××××表示(数字或字母数字组合)统计分类标志值代码
代码第一层为金融工具大类编码,采用《
金融工具统计分类及编码标准(试行)》中的金融工具大类编码,采用1位大写拉丁字母表示,存款用D表示。
代码第二层为统计分类标志编码,采用2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存款分类标志见第5章。
代码第三层为统计分类标志值代码,采用6位阿拉伯数字或阿拉伯数字与大写拉丁字母组合表示,该段代码不足6位则右补0,各统计分类标志值代码表见第6章。
例如:D 02 C01000表示存款人为公司的存款;
D 03 CNY000表示交易币种为人民币的存款。
4.2 分类标志值代码表编写格式
本标准中按照分类标志编排顺序依次进行分类标志值代码编码,其基本格式如下所示:
编码+分类标志名称
表示:……
编码方法:……
代码表:……
5 存款分类标志及编码
存款分类标志编码及说明见下表
编码
| 分类标志
| 说明
|
01
| 资产负债类型
| 指存款资金的债权、债务属性。
|
02
| 国民经济部门
| 指对存款人所属的国民经济部门进行分类。
|
03
| 币种
| 指存款的交易币种。 |
04
| 地区
| 指存款人登记注册地或常住地。
|
| | |
21
| 行业
| 指存款人在有关部门登记注册的或主要从事的行业。
|
22
| 企业出资人经济成分
| 指存款企业实际控制人的经济成分。
|
23
| 企业规模
| 指存款企业的经营规模。
|
26
| 利率是否固定
| 指存款合同存续期内利率水平是否变动。
|
| | |
66
| 存款合同期限
| 存款人与金融机构在存款合同中事先约定的存款期限或提前通知期限。
|
67
| 存款剩余期限
| 指存款业务由报告日至合同约定到期日的剩余期限。
|
68
| 产品类别
| 对归属于存款工具的金融合约按特定契约特性进行分类。
|
69
| 存款利率重新定价期限
| 指存款业务自报告日到最近可重定价日或到期日的期限。
|
70
| 计息期限
| 存款每计息一次的时间跨度。
|
71
| 计息方式
| 存款业务采用的计算利息的方式。
|
72
| 存款账户类型
| 存款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在金融机构开立的存款账户类型。
|
73
| 存款状态
| 指存款处于正常、休眠、合同限制或司法限制状态。
|
74
| 存款经营类型
| 指依据存款人对于存款资金用途是否作出指定。
|
75
| 结息方式
| 指存款利息的结算方式。
|
76
| 缴存存款准备金方式
| 指存款是否缴存法定存款准备金及法定存款准备金的缴存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