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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体器官移植监管工作的通知(2011)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体器官移植监管工作的通知
(卫医管发〔2011〕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部直属有关单位,部属(管)医院,原卫生部部属医科大学:

  近期,一些未办理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的医疗机构(以下简称非移植医疗机构)违法违规开展人体器官移植手术,医疗质量和患者生命安全得不到保障,严重干扰了正常的人体器官移植工作秩序,造成了非常恶劣的社会影响。为进一步加强监管,促进人体器官移植工作健康发展,依据《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领导,依法落实监管责任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条例》的规定,规范本辖区本单位涉及人体器官移植的一切行为。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明确责任人,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落实监管责任。

  二、完善规章制度,强化对移植医院和医务人员的监管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指导本地各移植医院不断完善人体器官移植管理规章制度,依法规范开展人体器官移植工作。各移植医院要加强对本单位从事人体器官移植医务人员的管理,要求人体器官移植医师和其他医务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到非移植医疗机构开展任何形式的人体器官移植。

  对于违规开展移植业务的移植医院,卫生行政部门要依法给予暂停直至取消该医院相应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的处罚;对于违规的医务人员,要给予吊销执业证书的处罚;对于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要给予相应处分。

  三、坚决制止非移植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开展人体器官移植手术的行为

  根据《条例》及我部相关规定,任何非移植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开展任何形式的人体器官移植手术,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摘取健康人体的器官。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依法履行职权,对于违法医疗机构,要依法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交易额8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给予医疗机构限期改正直至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处罚,同时降低或取消医疗机构等级;对于违法医务人员,依法吊销其执业证书;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人体器官移植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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