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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开展2011年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

  (三)在行业党建和创先争优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四)在积极履行公民义务和社会责任,投身社会公益事业,树立和维护注册会计师行业良好形象和声誉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积极推动所在会计师事务所“走出去”参与国际竞争,为扩大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国际影响力和话语权作出突出贡献的;
  (六)在注册会计师工作其他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和作出突出贡献的。
  凡因执业活动违法违纪受过行业惩戒、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或因本人过错给本会计师事务所造成不利后果或不良影响的,实行一票否决,不得作为推荐对象。
  凡本人所在会计师事务所在最近5年(或5年以上)存在严重违反注册会计师法及有关财经法规的行为,且与本人执业活动或职权范围有直接关系的,或本人所在会计师事务所有拖欠职工工资、欠缴职工养老、工伤、医疗、失业、生育保险和工会经费,违规裁员等情形之一的,该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不得参与评选表彰活动。
  五、评选方式
  评选工作采取各省级财政部门推荐与财政部集中审核相结合、专家评议与社会公众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其中,专家评议意见的评定权重占70%,社会公众投票的评定权重占30%。
  六、评选程序
  (一)评选推荐候选人。各会计师事务所应在接到本通知后,向候选人注册地省级财政部门推荐候选人,原则上每个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所)只能推荐1名。各省级财政部门应采取适当方式,自下而上组织本地区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活动,选出本地区的先进会计工作者,并在此基础上,形成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注册会计师系列)推荐人选。在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册的执业注册会计师人数(截至2011年3月31日,下同)超过10000人的,省级财政部门推荐人选最多不超过3人;执业注册会计师人数为5000-10000人的,推荐人选最多不超过2人;执业注册会计师人数低于5000人的,推荐人选最多不超过1人。
  各省级财政部门的推荐对象须经所在会计师事务所所属省级以上财政、注册会计师协会等部门签署意见。
  (二)申报候选人材料。各省级财政部门对经审查无异议的候选人,应组织填写《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候选人推荐表》(详见附件2)、整理有关材料,并于规定申报截止日期之前将候选人名单及有关材料同时报财政部会计司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2011年的评选表彰候选人申报截止日期为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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