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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开展2011年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开展2011年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
(财会[201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注册会计师协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注册会计师协会:

  为了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56号)和《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办法》(财会[2007]7号),激励广大注册会计师崇尚诚信、勤奋敬业、开拓创新、创先争优、多创佳绩,财政部决定开展2011年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注册会计师系列)评选表彰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组织。评选表彰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注册会计师系列),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社会影响大,各省级财政部门和注册会计师协会要统一思想,加强协作,精心组织落实。推荐评选工作要自下而上,坚持条件,严格程序,深入调查,认真核实,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接受群众监督,提高评选工作质量,确保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注册会计师系列)的先进性、代表性和公认性。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参照我部制定的评选表彰工作实施方案,组织本地区先进会计工作者(注册会计师系列)评选表彰。

  二、严格推荐。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2011年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详见附件1)的要求,建立机制,严格审查,并于2011年7月31日前将推荐名单及先进事迹材料同时报送财政部会计司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推荐对象应当经所在会计师事务所所属省级以上财政、注册会计师协会等部门签署意见。

  三、广泛宣传。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先进会计工作者(注册会计师系列)先进事迹的宣传学习,弘扬正气,营造会计诚信氛围,引导广大注册会计师认真履行职责,为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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