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出口价格。
调查机关对荷兰艾维贝公司复审调查期内对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的情况进行了审查。该公司通过两种渠道对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一种是直接销售给中国的非关联公司,另一种是通过荷兰的关联贸易公司销售给中国非关联公司。
根据
《反倾销条例》第
五条的规定,对于荷兰艾维贝公司直接销售给中国非关联公司的销售,调查机关决定以公司销售给中国非关联公司的价格作为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对于通过荷兰关联贸易公司向中国非关联公司的销售,调查机关决定以关联贸易公司向中国非关联公司的销售价格作为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
(三)调整项目。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
六条规定,为公平合理比较,调查机关对荷兰艾维贝公司影响价格可比性的调整项目逐一进行了审查。
1.关于正常价值。
关于荷兰艾维贝公司报告的内销交易的调整项目,经审查,调查机关决定接受售前仓储费用、内陆运费、内陆保险费、国际运费(指欧盟成员国间运费)、包装费用、信用费用、佣金等调整主张。
关于其它需要调整的项目,荷兰艾维贝公司主张对汇率进行调整。该公司主张:在调查期的第一个月,美元兑欧元汇率为0.75左右,这也是公司销售预计的长期汇率。但是在调查期中期,由于美国危机加剧,美元兑换率低至0.60左右,本公司在出口过程中,无法立即应对美元下跌,调整出口价格。在调查期最后一个月,汇率已经恢复至0.75左右。而且,由于欧盟财政危机,公司预计,欧元将进一步下跌。以中国出口为例,出口价格保持稳定。实际上,由于人民币与美元汇率稳定,本公司产品在中国的销售价格也没有剧烈变化,仅仅因美元兑欧元下跌的汇率变化,裁定公司倾销是不合理的,所以公司请求汇率调整。调整方法为鉴于调查期第一个月和最后一个月利率是合理的公司销售预计利率,采用该平均值与实际利率相比,分别计算出每笔销售的利率差。
调查机关在调查中了解,荷兰艾维贝公司对中国出口销售不使用价格单。该公司虽然有销售目标价格,但是每笔交易或者订货数量的价格一般都是在协议的基础上单独确定的。调查机关认为,汇率波动在国际贸易中是常态,这对于从事国际贸易的公司而言是常识。荷兰艾维贝公司就逐笔出口交易与客户单独协议价格,并非采取签定长期价格合同模式,该公司在单独协议价格时,完全可以根据汇率变化情况随时对出口价格进行调整,调查机关对该公司汇率调整的主张不予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