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查机关对应诉公司在复审调查期内的正常价值、出口价格及倾销幅度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并依据
《反倾销条例》第
四十九条和
《期中复审规则》,作出裁定如下:
一、调查程序
2007年2月5日,调查机关发布2007年第8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实施最终反倾销措施。其中,荷兰艾维贝公司和德国艾维贝马铃薯淀粉工厂适用的反倾销税率为18%,法国罗盖特公司适用的反倾销税率为17%,其他欧盟公司适用的反倾销税率为35%。
(一)复审申请。
2010年3月8日,中国淀粉工业协会马铃薯淀粉专业委员会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适用的倾销及倾销幅度进行期中复审的书面申请,主张2008年下半年以来,欧盟马铃薯淀粉向中国倾销幅度加大,超过了终裁确定的反倾销税税率,请求重新计算欧盟生产商、出口商的倾销幅度,并相应调整反倾销税税率。
(二)立案前通知及利害关系方评论。
2010年3月17日,根据
《期中复审规则》第
十五条,调查机关就中国淀粉工业协会马铃薯淀粉专业委员会提交期中复审申请事宜通知了欧盟驻华代表团,并转交了申请书的公开文本以及保密文本的非保密摘要。在立案前的规定时间内,欧洲淀粉产业联合会、法国罗盖特公司、荷兰艾维贝公司和德国艾维贝马铃薯淀粉工厂,以及本案申请人分别提交了评论意见。调查机关在立案时对各利害关系方的评论意见依法予以了考虑。
(三)立案。
调查机关对申请书进行了审查,认为中国淀粉工业协会马铃薯淀粉专业委员会的申请提出了倾销幅度加大的初步证据,符合
《反倾销条例》第
四十九条及
《期中复审规则》第
六条、第
十二条、第
十三条和第
十四条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