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裁定
经调查,商务部裁定各公司倾销幅度如下:
(一)荷兰艾维贝公司(AVEBE U.A.):12.6%;
(二)德国艾维贝马铃薯淀粉工厂(Avebe Kartoffelstärkefabrik Prignitz/Wendland GmbH):12.6%;
(三)法国罗盖特公司(ROQUETTE FRERES):56.7%;
(四) 其他欧盟公司(all others):56.7%。
二、征收反倾销税
自2011年4月19日起,按上述倾销幅度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征收反倾销税。
三、征收反倾销税的方法
自2011年4月19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欧盟的马铃薯淀粉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反倾销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反倾销税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四、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
五十三条,对本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本公告自2011年4月19日起执行。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的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0一一年四月十八日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的裁定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简称
《反倾销条例》)第
四十九条和商务部《
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暂行规则》(以下简称
《期中复审规则》),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于2010年4月19日公告立案,决定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