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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1)9号――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规定

  第四十三条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在日常监管工作中,对期货公司发生的违规行为和异常情况应当及时调查、迅速采取适当的监管措施并记入监管档案,在此基础上对期货公司进行客观、公正的初审和评价计分。
  第四十四条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对期货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及时、充分采取相应监管措施,以及期货公司分类初审的质量,是落实辖区监管责任制,考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期货监管工作绩效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分类结果的使用

  第四十五条 中国证监会按照分类监管原则,对不同类别的期货公司在监管资源分配、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频率等方面区别对待。
  第四十六条 期货公司分类结果将作为期货公司申请增加业务种类、新设营业网点等事项的审慎性条件。
  第四十七条 期货公司分类结果将作为确定新业务试点范围和推广顺序的依据。
  第四十八条 期货公司分类结果将作为确定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不同缴纳比例的依据。
  第四十九条 期货公司分类结果主要供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各期货交易所、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中国期货业协会等机构使用。
  期货公司不得将分类结果用于广告、宣传、营销等商业目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重大预警,是指由于期货公司保证金封闭圈内自有资金不足或者保证金出现缺口等事项而导致的预警,以及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认定的其他重大预警情形。
  (二)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一般预警,是指除上述重大预警以外的其他预警。
  (三)期货业务收入,是指期货经纪业务手续费收入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开展的期货经营业务收入。
  (四)成本管理能力,是指期货公司期货业务收入/(业务管理费+营业税金及附加+佣金支出)。
  (五)净资产收益率,是指净利润/净资产。
  (六)机构客户日均持仓,是指期货公司在各期货品种上的机构客户(即非自然人客户,下同)日均持仓占比之和,按下列公式计算:
  1.某公司在某期货品种上的机构客户日均持仓占比(P):

   (a(1下标)+a(2下标)+...+a(i下标))/i
P=---------------------------------------
   (A(1下标)+A(2下标)+...+A(i下标))/i

  其中,i=评价期内的交易天数;a=某公司在某期货品种上的当日机构客户持仓量;A=该品种的当日机构客户总持仓。
  2.某公司在各期货品种上的机构客户日均持仓占比之和:
  ∑P(r下标)
  其中,r=期货品种。黄大豆一号和黄大豆二号、硬麦和强麦、螺纹钢和线材均作为一个品种计算。
  (七)机构客户日均权益,是指期货公司机构客户的日均客户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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