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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a股上市公司外资股东减持股份及分红所涉账户开立与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有关主管部门关于外资入股的批准文件。
  (三)外资股东身份证明文件;外资股东为机构的,应提供其在本国的登记注册文件(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或指定签字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外资股东为个人的,提供其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四)办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委托办理的须提供经公证的有关委托授权书。上述文件以中文文本为准。以外文形式提供的,应提供经公证后的中文译本。存款账户收入范围是:从证券账户划入的减持上市公司股份或分红所得资金,以及经外汇局批准的其他收入;支出范围是:支付境内税费,分红派息所得资金购汇汇往境外,减持上市公司股份所得资金经外汇局批准购汇汇往境外,以及经外汇局批准的其他支出。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五、存款账户纳入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管理。录入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时,外资股东的账户名称应以中文或英文录入,证明文件种类选择“主管部门批文”,编号应录入有关主管部门关于外资入股的批准文号。

  六、外资股东减持a股所得资金购汇汇出境外的,应持以下材料向上市公司注册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注册地外汇局)申请核准:
  (一)书面申请(含证券账户和存款账户开立情况说明。
  (二)资金来源的有效凭证(证券公司出具的外资股东减持a股的交易证明文件,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出具的减持前后外资股东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变动情况的证明文件等)。
  (三)有关完税证明。
  (四)办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委托办理的须提供经公证的有关委托授权书。
  (五)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上述文件以中文文本为准。以外文形式提供的,应提供经公证后的中文译本。

  七、外资股东分红派息所得资金购汇汇出境外的,可凭上市公司董事会分配决议、证券账户和存款账户入账通知以及相关完税证明直接在存款账户开户行办理。

  八、外资股东将减持或分红派息所得资金缴纳境内税费的,可凭税务局开具的缴税通知书直接在存款账户开户行办理;用于境内其他用途的,应按现行外汇管理相关规定办理。

  九、上市公司注册地外汇局应按月逐级汇总上报辖内外资股东减持资金购汇汇出情况,并在资本项目汇兑月报表中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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