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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关于进一步推进环境保护军民融合式发展的若干意见


  推行环境监测一体化。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要将军队环境监测机构作为重要力量,纳入国家和地方监测网络,同步考虑军队监测站点建设和监测仪器设备配置;有条件的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要积极支持军队医疗污水、生活性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军队环境监测机构在做好军队环境监测工作的同时,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增强应急监测能力,积极承担国家和地方重点环境监测任务。驻环境条件特殊、生态环境监测盲点区域内的部队,应当按照国家专项投资、军队建设管理的方式,建立国家重点环境背景监测站点,增强国土环境监管能力。

  加强环境应急保障。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要将军队环境保护和监测力量纳入相应环境应急管理体系,在应急与处置技术、装备等方面给予支持;军队团级以上单位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环境保护部门应急管理机构的协作,发挥军队特色和优势,随时做好重大行动任务和突发环境事件的环境应急支援。

  五、促进环保信息人才技术资源共享

  畅通信息报告渠道。军队和地方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研究建立军地环境信息通报制度,创建快捷的信息交换平台,定期通报军地环境保护政策法规、技术标准,及时报告环境事件应急和环境投诉情况,按照有关规定交流环境监测数据,使军地双方及时了解掌握环境信息,为环境保护决策科学化和防治技术最优化提供服务。

  加强人才交流合作。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在组织考察学习时,尽可能考虑军队环境保护人才培训需要;地方有关环境保护教育培训机构,要积极创造条件,承担军队环保技术和管理人才培养任务。军队环境保护部门要积极协调,充分利用军队训练设施和人才资源,采用国家投资、军队建设管理、军民合用的方式,建设环境应急模拟训练基地,搞好环境应急训练演练;探索建立军地联合培训、演练等交流活动的工作机制,努力培养军地通用环保人才。

  加快技术成果转换。军队和地方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充分发挥环境保护科研优势,加大联合攻关力度,突破环境保护关键技术,积极推广并优惠转化利用军地环境保护科研成果和实用技术,努力提高环境保护技术水平。

  六、加强环境保护军民融合式发展的组织领导

  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要站在国家安全和发展战略全局的高度,把推进环境保护军民融合式发展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按照有关规定纳入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内容,健全综合协调机制,明确责任分工,落实任务措施。要认真学习贯彻环境保护军民融合式发展的政策法规,及时总结推广军民融合的新经验、新典型,大力宣传生态文明的新知识、新理念,努力营造有利于融合发展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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