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综合协调机制。国家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要健全环境保护军民融合式发展综合协调制度,对环境保护军民融合式发展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综合决策, 研究制定融合发展的政策措施,明确融合发展的目标任务、重点项目和措施要求;军区级单位、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环境保护部门,要与驻地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建立环境保护联络员和重大环境问题协调会商制度,省军区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及时向所属军区级单位环境保护部门和当地驻军通报有关情况,协调解决军地环境建设的突出矛盾问题,推动融合发展工作有序有效开展。
实行联合监管制度。军队环境保护工作应当依法接受国家环境保护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对国家和地方支持的军队环境保护重大专项工程,实行军地联合执法监督;对社会化保障的军队污染防治设施,实行军地联合监督管理。
三、推动环境保护设施统筹利用
统筹环保设施建设。对处于市政公共设施服务范围的军事区域污染源,当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应当搞好统筹协调,在引接市政管网,以及经费、技术等方面支持军队单位做好相关污染防治配套建设。无市政依托的军队单位建设小型污染治理设施,应当尽量考虑驻地周边单位及群众需要,当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应当给予支持。地方放射性废物处置机构和设施,应当统筹考虑军队放射性废物的贮存和处置。鼓励社会资金和专业力量参与军队环境保护,推动军队单位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向社会化和专业化转变。
实行鼓励优惠政策。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应当积极协调,将军队单位环境保护工作纳入相关环境保护优惠鼓励政策范围;鼓励军队建设废水和垃圾资源化设施,开发利用清洁能源;对实现废水、垃圾资源化或改用清洁能源的军队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优惠及奖励;国家和地方的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应当在军队单位的环保基础设施、能力建设等方面加大扶持力度。
支援国家生态建设。军队单位应当发挥自身优势和突击队作用,按照国家和地方的统一要求,采取多种形式,组织部队和民兵、预备役人员,积极承担重大生态环境民生工程建设任务,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和自然保护区管理。同时,要紧紧围绕建设现代营房,创建绿色营区和生态营区,不断改善军事区域和驻地环境质量,继续当好国家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的排头兵。
四、突出环境监测与应急能力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