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关于机动车维修企业产生的废弃机油桶是否属于危险废物以及相关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
(环函[2011]87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你办《关于对相关危险废物的环境保护管理如何具体适用法律和部门规章的请示》(津政法制〔2011〕3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机动车维修企业产生的废机油(包括未使用完毕残留附着在机油桶中的废机油),属于《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1号)所列“900-249-08 其他生产、销售、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废矿物油”。
二、机动车维修企业使用过但仍含有或直接沾染废机油的废弃机油桶属于《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1号)所列“900-041-49 含有或直接沾染危险废物的废弃包装物、容器、清洗杂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