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评定办法
1、全国总工会、国家体育总局有关负责同志组成全国职工体育示范单位评审委员会,全面负责全国职工体育示范单位的审核评定工作。
2、全国总工会宣教部、国家体育总局群体司共同负责审核评定工作的组织实施。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全国总工会宣教部。
3、评审委员会办公室通过实地抽查、资格认证、组织验收、全面审定等办法,对申报单位做出评估、提出示范单位的建议名单,经评审委员会评审后报全国总工会、国家体育总局审定批准。
三、命名与奖励
1、拟于2008年11月中下旬全国总工会和国家体育总局对全国职工体育示范单位进行命名,颁发“全国职工体育示范单位”牌匾、荣誉证书,并给予一定的体育器材奖励。
2、全国总工会宣教部、国家体育总局群体司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宣教部、体育局群体处,中国民航工会和各全国产(行)业体育协会负责对示范单位进行跟踪了解,总结推广新的经验。发现有不符合条件的,需及时上报,经核实后,取消其全国职工体育示范单位称号,并进行通报批评。
四、需报送的相关材料
1、填写的《全国职工体育示范单位申报表》(可复印);
2、获省部级以上群众(职工)体育先进单位的获奖证书(复印件);
3、按照评定标准,全面介绍本单位职工体育工作情况的文字材料,包括:硬件条件,组织、队伍建设情况,体育健身活动开展情况,措施和取得的效果等内容(不少于3000字);
4、为了利于对外宣传,各单位须提交一盘编辑好的反映本单位开展职工体育健身活动成效的送审光盘,时间不超过10分钟;1盘用数字摄像机录制的素材带(备用);相关的图片等。
以上材料要翔实、齐全、规范,全面介绍材料用A4纸(三号仿宋字体),加盖候选单位公章。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宣教部,中国民航工会,各全国产(行)业体育协会认真把关,并请于2008年8月30日前(逾期不予办理),将材料一式30份,报送中华全国总工会宣教部文体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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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 编:100865;
电 话:010-68592065,685920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