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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总工会、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开展全国职工体育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的通知


  2、场地设施

  (1)拥有一场(使用面积不少于800平方米的室外综合性体育运动场),或一馆(不少于600平方米的体育馆或健身房),或一池(不少于600平米的游泳池)。

  (2)分散建设的各类健身场所和企业社区健身网点的布局合理有序,并配备相应数量的健身运动设施或全民健身工程设施。

  (3)场地设施应具备对职工群众开放使用的条件,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使用办法。各场地设施均有专人负责,做到“定点”、“定人”、“定责”,充分体现场地设施“为职工所建、为职工所用、使职工受益 ”的原则。

  (4)加强场地设施建设,有严格的检查制度,每年安排一定经费用于场地设施的改建和维修。

  3、群体活动

  (1)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群众性体育健身活动,每年经常参加各类体育健身活动的职工人数达到本单位职工总数的65%以上。

  (2)普遍开展以广播操、各类健身操舞为主要内容的群众性健身活动,参加该项活动的人数不少于本单位职工总数的70%。

  (3)每两年举办一次至少有6个项目以上的综合性职工运动会,每年举办不少于6次以上的单项体育竞赛活动或大型健身展示活动。

  (4)普遍开展“普通人群体育锻炼标准”达标活动,通过测试达到良好以上的人数不低于50%。

  按要求完成上级体育行政部门和所属上级单位布置的体质测试达标任务。

  4、队伍建设

  (1)有计划地对专、兼职职工体育工作者和积极分子进行业务知识和专项技能培训。

  (2)每千人拥有社会体育指导员1至2人,每两千人至少拥有1名一级以上的社会体育指导员。

  (3)各单项体育协会、固定体育场馆设施和各晨、晚练站(点)均配备有专、兼职体育和业务指导人员。

  5、经费保障

  每年列有职工体育经费,且用于开展经常性群众体育活动的费用人均应不低于3元。

  二、申报评定

  (一)申报办法

  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中国民航、金融工会和全国产(行)业体育协会根据创建标准各推荐1个单位申报“全国职工体育示范单位”,并负责对该单位的审核、验收、上报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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