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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推荐评选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全国五一劳动奖章的通知

  2、推荐的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应有一定的荣誉基础,一般从省部级劳动模范中产生。
  3、推荐评选工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条件,严格程序,接受群众监督。推荐人选必须自下而上产生,并经过职工(代表)大会、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在本单位公示等民主程序,群众公认。
  4、推荐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必须经过当地县(市)以上工商、税务(国税、地税)、劳动保障、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人口计生等部门签署意见。国有企业和国有企业负责人还要经过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签署意见。凡违反国家政策、法规,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和严重职业危害,拖欠职工工资,欠缴职工养老、工伤、医疗、失业、生育保险和工会经费,未组建工会、未签订集体合同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不能参加评选。省(区、市)总工会要对本省(区、市)推荐的企业负责人进行考察,并写出书面报告。推荐人选是党政机关(含群众团体)领导干部的,须经纪检、监察部门签署意见,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有关部门同意。
  5、各级工会要对推荐人选层层审核,严格把关,逐级上报。各省(区、市)总工会于3月5日前将全国五一劳动奖章推荐人选基本情况汇总表和综合情况统计表通过电子邮件报全国总工会初审。经初审同意后的推荐人选,在当地媒体公示。公示后无异议的,于3月25日前正式报送推荐材料。各全国产业工会推荐的集体和个人,要经相关省(区、市)总工会签署意见。
  各级工会要高度重视推荐评选工作,把推荐评选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奖章的过程作为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动员广大职工为实现“十一五”规划建功立业的过程。要积极推荐反映时代特点、具有开拓创新和甘于奉献精神的先进典型。特别要重视推荐长期工作在生产一线,在平凡岗位上作出突出贡献,体现新时期工人阶级先进性的普通劳动者。各地在推荐人选中要确定1-2名重点宣传典型,并提供3000字左右的事迹材料。
  三、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
  1、为广泛接受群众监督,所有拟表彰对象将在人民日报、工人日报和新华网公示。推荐单位要对被举报的单位和个人,认真核实情况,提出明确意见,经各省(区、市)总工会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全国总工会。
  2、凡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厂长,以及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央企业下属三级(含)以上企业、省属企业下属二级(含)以上企业的上述人员,均为企业负责人。班组是指企事业中最基本的生产管理单位。企业一线工人指企业中车间主任(含)以下的职工;专业技术人员指企业中专职从事技术工作的人员。
  3、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与党政机关同级干部同等对待,但在教学、科研等方面做出特殊贡献的专家或学术带头人,可以按科教人员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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