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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推荐评选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全国五一劳动奖章的通知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推荐评选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全国五一劳动奖章的通知
(总工办发[200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各全国产业工会,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工会联合会,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团结动员广大职工为实现“十一五”规划的目标任务建功立业,中华全国总工会决定, 2006年“五一”前夕,表彰一批为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先进职工,分别向他们颁发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和全国五一劳动奖章。现将推荐评选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评选条件
  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奖章获得者必须是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高举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伟大旗帜,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在推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中取得显著成绩,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1、在深化企业改革,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促进安全生产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2、在国家重点工程建设或完成重大科研项目,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技术和核心技术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
  3、在本职工作岗位上勤奋学习,努力工作,甘于奉献,勇于创新,取得优异成绩,做出突出贡献的; 
  4、在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
  5、在保卫国家安全,保护人民利益,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6、在控制人口,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推动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7、在其他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二、推荐评选工作要求
  1、在推荐的先进集体中,班组数量不得低于总数的50%;在推荐的先进个人中,企业一线工人和专业技术人员须在50%以上,科教人员不少于20%,企业负责人不超过6%,进城务工人员要有一定数量。县处级党政(含群众团体,下同)领导干部每个省(区、市)不超过1人,司局级(含)以上党政领导干部不参加评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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