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工会组织不准从事商业保险宣传、销售活动的通知
(总工办发[2006]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各全国产业工会,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工会联合会,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全总各部门:
采取多种形式开展以职工医疗互助为主要内容的职工互济互助活动,是积极推进职工互助保障事业,提高职工保障水平和增强抵御风险能力的重要措施。但在开展职工互助互济活动中,也发现一些工会组织与商业保险机构合作,协助其从事商业保险的宣传、销售等业务推广活动,有的还给下级工会下达销售指标、组织开展销售竞赛,接受保险公司的奖励或变相奖励等。这些活动既影响了工会组织的社会形象,也不利于职工医疗互助等互助互济活动的健康发展。职工购买商业保险属于其个人行为,应由其自主选择保险公司及所需险种,今后工会组织不应进行任何相关的宣传和动员等工作。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级工会组织及其所属部门不准以任何名义直接或间接为商业保险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以及保险代理机构等商业保险机构进行展业宣传,不准组织动员职工参加投保等销售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