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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2007年“三八”表彰活动的通知

  (一)推荐评选工作要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和自下而上、群众公认的原则,经过层层推荐,严格把关,逐级审核。
  (二)推荐的五一巾帼奖集体和个人需在本单位进行公示。推荐的个人原则上从一线女职工中产生,县(处)级领导干部要从严掌握,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上级干部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地(市)级及以上领导干部不在推荐评选之列。被推荐的班组(科室)所在单位及其负责人,必须经过工商、税务(国税、地税)、审计、纪检、监察、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计划生育等部门的审查。凡在上述方面存在问题或有未建工会、未签订集体合同、拖欠职工工资、欠缴职工社会保险金和工会经费、侵犯职工合法权益和当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等情况之一的,不得作为推荐评选对象。
  全总女职工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五一巾帼奖评选工作的组织实施,对各省(区、市)总工会申报的名单、事迹材料、评选资格进行审核,报送全国总工会评选委员会进行评选,对评选出来的全国五一巾帼奖集体和个人名单、事迹,在相关新闻媒体和工会网站进行公示后,报全总书记处批准。
  (三)被推荐的全国先进女职工组织、全国先进女职工工作者、女职工之友必须经所在单位工会或女职工委员会讨论通过并公示,逐级审核后,由各省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上报全总女职工委员会审核批准。
  五、表彰和宣传
  (一)全国总工会将于2007年“三八”节前,在全总女职工委员会四届四次会议上对获得全国五一巾帼奖的集体和个人、全国先进女职工组织、全国先进女职工工作者、女职工之友进行表彰。
  (二)在评选表彰过程中,要大力宣传女职工先进模范的典型事迹,弘扬她们的崇高精神,进一步激发广大女职工投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推动经济又快又好发展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功立业。
  六、具体要求
  (一)五一巾帼奖推荐表一式5份,用钢笔(签字笔)填写或打印均可,逐级加盖公章,不得复印。同时分别提供3000字的事迹材料和300字的事迹简介,并附上曾获奖证书复印件。
  (二)全国先进女职工组织、全国先进女职工工作者、女职工之友推荐表一式两份,与汇总名单(集体:集体名称。个人:姓名、单位、职务)一并上报。
  (三)推荐表及事迹材料上报日期截止2006年12月10日(以邮戳为准)。名单、事迹材料及事迹材料简介可通过电子邮箱传送,推荐表及曾获奖证书复印件寄特快专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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