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申报2011年包装行业高新技术研发资金项目的通知
(财企[2011]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商品过度包装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5号)、《财政部关于印发〈
包装行业高新技术研发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08]154号)以及
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七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机电产品包装节材代木工作方案的通知》(工信部联节[2009]416号)等文件精神,为做好2011年包装行业高新技术研发资金(以下简称研发资金)项目的组织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按照减量化、低排放、再利用、资源化的原则,鼓励包装行业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开展技术创新活动,积极开发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减少材料用量、减少污染,促进循环经济和绿色包装产业的发展。
二、支持重点
2011年研发资金重点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节能减排、循环利用、节材代木、技术先进的下列项目:
(一)符合低能耗、低污染、低排放要求的新型绿色包装材料与制品项目。
(二)符合机电产品包装节材代木要求的包装新技术、新材料及其应用项目(详见附件2)。
(三)包装材料及制品的循环利用和包装废弃物的综合利用项目。
(四)具有高效率、多功能、智能化、高精度的包装机械及装备项目。
三、申报条件和要求
(一)申报企业符合财企[2008]154号文件第七条和第八条规定的条件。
(二)申报项目的完成周期一般不超过2年。已获得研发资金支持的项目一般不得连续申报;以前年度申报但未获得研发资金支持的项目,如无重大技术突破、创新,不宜再次申报。
(三)为统一申报格式,申请研发资金的企业应填写统一的申报表(详见附件1),申报表电子文档可在中国包装联合会网站(www.cpta.org.cn)下载。申报项目材料须提供一式七份,按A4纸张尺寸分别装订成册,电子文件一份(需与纸质文件一致)。
(四)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下同)财政部门对本地区范围内申请企业的资格条件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将资金申请报告及申报项目材料报送财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上报项目的数量不超过10个(其中至少有2个节材代木项目),计划单列市上报项目的数量不超过5个(其中至少有1个节材代木项目);中央企业集团对所属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将资金申请报告及申报项目材料直接报送财政部(上报项目数量不超过2个,其中包括1个节材代木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