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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全总党组纪检组、机关纪委《关于信访举报工作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六条 对领导批示的信访举报件,按照领导批示意见办理,需要调查核实的,一般在领导批示后二个月内完成初核任务,写出初核报告。必要时可延长时间,但须经领导同意。
  第十七条 信访举报件初核结束后,应根据初核情况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报领导阅示。
  第十八条 已经办结的信访举报件,应按照规定要求立卷归档。需要归档的材料有:
  (一)本级纪检组织受理的信访举报件,有关领导的批示;
  (二)转请下级纪检组织处理的信访举报件和督促催办下级纪检组织查报的相关材料;
  (三)承办单位的初核报告;
  (四)下级纪检组织上报的备案材料;
  (五)其他有关材料。

五、信访举报工作纪律要求和责任

  第十九条 对电话或来访举报,接听人或接待人要耐心听讲,如实记录,不得对举报人采取阻拦、刁难、压制。
  第二十条 严格遵守信访举报工作的纪律,坚持双人办理、办案制度。承办人如与来访人或被举报人有近亲属关系,或与举报内容有利害关系,以及其他可能影响信访举报公正处理的情况,应予回避。
  第二十一条 移交信访举报件时,应做到有登记,有交接手续,结果有反馈。
  第二十二条 对举报人的有关情况及举报内容应当保密,不得向被举报人和其他人员泄露举报内容、举报人姓名。
  第二十三条 在处理信访举报件过程中有以权谋私、压信不报、私毁信件、向被举报人泄露举报内容及举报人姓名、不按规定程序受理举报线索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法规给予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按照法定程序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在处理信访举报件过程中因遗失、延误、受理不到位给国家、组织、个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或恶劣影响的,应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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