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全总党组纪检组、机关纪委《关于信访举报工作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总工办发[2006]44号)
各全国产业工会,全总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全总党组纪检组、机关纪委《关于信访举报工作的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
2007年1月5日
关于信访举报工作的暂行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使全总机关纪检信访举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和中央纪委关于受理党员群众的检举、控告、申诉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全总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信访举报工作的指导思想是: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从严治党方针,加强机关党风廉政建设,维护机关安定团结,保证机关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第三条 信访举报工作的基本任务是:
(一)受理对党员、党组织的检举、控告和党员、党组织的申诉;
(二)检查处理违纪违法案件;
(三)纠正不正之风;
(四)消除不安定因素,维护机关和社会稳定。
第四条 信访举报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按照党章和政策规定处理问题;
(二)以事实为依据、以法纪为准绳;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
(四)维护信访举报当事人的民主权利;
(五)分级负责,归口办理;
(六)解决实际问题同思想教育相结合。
二、信访举报件的受理范围和办理程序
第五条 信访举报件是指党员群众的信访举报和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转送的违纪线索,包括信函、来访、电话举报、传真件、电子邮件、音像制品等。
第六条 全总纪检组织受理以下信访举报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