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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全总党组纪检组、全总组织部《关于对全总机关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六)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造成不良影响; 
  (七)其他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情况。
  第五条 诫勉谈话时,应当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原因,认真听取其对有关问题的解释和说明,指出需要注意的问题,并要求其提出改正措施。
  第六条 纪检组织和组织(人事)部门要采取适当方式,对诫勉谈话对象存在的主要问题的改正情况进行了解,向党组、党委汇报。对于没有改正或者改正不明显的,应当根据党组(党委)的意见,予以批评教育并督促改正,或者作出组织处理。
  第七条 针对群众反映的党员领导干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廉政勤政、选人用人等方面的问题,纪检组织和组织(人事)部门也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对被反映的党员领导干部进行函询。
  第八条 党员领导干部在收到函询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实事求是地作出书面回复。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回复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说明理由。对函询问题未讲清楚的,可再次对其进行函询或者采取其他方式进行了解。对无故不回复的,要提出批评并责令其尽快回复。
  第九条 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要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对机关局级干部、正处级干部和直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诫勉谈话和函询,由纪检组织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提出意见,报经党组主要领导和纪检组领导批准后实施;对其他处级干部的诫勉谈话和函询,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一般报经纪检组织、组织(人事)部门或者本单位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党员领导干部接受组织诫勉谈话和函询,要如实回答问题,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不得无故不回复组织函询,不得对反映问题的人进行追查,更不得打击报复。对违反者,要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 党员领导干部的诫勉谈话记录(需经本人核实)和回复组织函询的材料,由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机关或者部门留存。 
  第十二条 有关工作人员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的诫勉谈话和函询内容要严格保密。对失密、泄密者,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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