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全总党组纪检组、全总组织部《关于对全总机关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总工办发[2006]46号)
各全国产业工会,全总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全总党组纪检组、全总组织部《关于对全总机关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
2007年1月5日
关于对全总机关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日常教育和管理,根据《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央纪委、
中央组织部《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中办发[2005]30号),结合全总机关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根据全总党组的要求,纪检组织和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对下一级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具体情况,也可以委托其所在党委(分党组)的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
第三条 诫勉谈话和函询对象为各驻会全国产业工会、全总各部门的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和直属单位领导班子中的党员干部。
第四条 党员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一)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以及工作部署不力;
(二)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作风专断,或者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
(三)不认真履行职责,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
(四)搞华而不实和脱离实际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铺张浪费,造成不良影响;
(五)不严格执行《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用人失察失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