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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11年第18号--发布《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规范》


  平台经营者应定期在本平台内组织检查网上交易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并根据检查结果及时采取改善措施。

  5.7 用户协议

  平台经营者的用户协议及其修改应至少提前30日公示,涉及消费者权益的,应当抄送当地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

  用户协议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用户注册条件;
  (2)交易规则;
  (3)隐私及商业秘密的保护;
  (4)用户协议的修改程序;
  (5)争议解决方式;
  (6)受我国法律管辖的约定及具体管辖地;
  (7)有关责任条款。

  平台经营者应采用技术等手段引导用户完整阅读用户协议,合理提示交易风险、责任限制和责任免除条款,但不得免除自身责任,加重用户义务,排除用户的法定权利。

  5.8 交易规则

  平台经营者应制定并公布交易规则。交易规则的修改应当至少提前30日予以公示。用户不接受修改的,可以在修改公告之日起60日内书面通知退出。平台经营者应当按照原交易规则妥善处理用户退出事宜。

  5.9 终止经营

  第三方交易平台歇业或者其他自身原因终止经营的,应当提前一个月通知站内经营者,并与站内经营者结清财务及相关手续。

  涉及行政许可的第三方交易平台终止营业的,平台经营者应当提前一个月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通过合同或其他方式,确保在合理期限内继续提供对消费者的售后服务。

  5.10 平台交易情况的统计

  平台经营者应当做好市场交易统计工作,填报统计报表,定期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送。

6.平台经营者对站内经营者的管理与引导

  6.1 站内经营者注册

  (1)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自然人,需要向平台经营者提出申请,提交身份证明文件或营业执照、经营地址及联系方式等必要信息。
  (2)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向平台经营者提出申请,提交营业执照或其他获准经营的证明文件、经营地址及联系方式等必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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