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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11年第18号--发布《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规范》


  平台经营者应当在其网站主页面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网页显著位置公示以下信息:

  (1)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以及各类经营许可证;
  (2)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登记或经备案的电子验证标识;
  (3)经营地址、邮政编码、电话号码、电子信箱等联系信息及法律文书送达地址;
  (4)监管部门或消费者投诉机构的联系方式。
  (5)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应披露的信息。

  5.4 交易平台设施及运行环境维护

  平台经营者应当保障交易平台内各类软硬件设施的正常运行,维护消防、卫生和安保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

  平台经营者应按照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建设、运行、维护网上交易平台系统和辅助服务系统,落实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依法实时监控交易系统运行状况,维护平台交易系统正常运行,及时处理网络安全事故。

  日交易额1亿元人民币以上(含1亿元)的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应当设置异地灾难备份系统,建立灾难恢复体系和应急预案。

  5.5 数据存储与查询

  平台经营者应当妥善保存在平台上发布的交易及服务的全部信息,采取相应的技术手段保证上述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安全性。站内经营者和交易相对人的身份信息的保存时间自其最后一次登录之日起不少于两年;交易信息保存时间自发生之日起不少于两年。

  站内经营者有权在保存期限内自助查询、下载或打印自己的交易信息。

  鼓励第三方交易平台通过独立的数据服务机构对其信息进行异地备份及提供对外查询、下载或打印服务。

  5.6 制订和实施平台交易管理制度

  平台经营者应提供规范化的网上交易服务,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制度:

  (1)用户注册制度;
  (2)平台交易规则;
  (3)信息披露与审核制度;
  (4)隐私权与商业秘密保护制度;
  (5)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
  (6)广告发布审核制度;
  (7)交易安全保障与数据备份制度;
  (8)争议解决机制;
  (9)不良信息及垃圾邮件举报处理机制;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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