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精简会议、文件和表彰的实施办法

  2、控制会议规模。各驻会全国产业工会和全总部门按计划召开的会议,应按有关规定控制出席人数、工作人员和会议天数。各驻会全国产业工会召开的全委会议或常委会议,按委员或常委名额控制出席人数,全委会议会期不超过一天半(不含往返),常委会议会期不超过一天(不含往返);全总各部门召开的会议,出席会议人员一般不超过50人,会期不超过一天半(不含往返)。各驻会全国产业工会和全总各部门召开的会议,工作人员不超过出席会议人员总数的15%。各驻会全国产业工会和全总部门召开的会议,原则上只安排一名全总分管或联系的领导同志出席并讲话。不经全总书记处会议批准,一般不请全总主要负责同志出席会议并讲话,也不请各省级工会负责同志参加会议。
  3、严格会议审批制度。各驻会全国产业工会和全总各部门及全总重要会议的承办单位,一般应于每年12月份向办公厅报送第二年的会议计划,经办公厅协调汇总后提交全总书记处会议讨论批准。确因工作需要召开的计划外会议或计划内会议出席人员突破计划人数的,须由承办单位补报会议计划和预算,按会议审批程序和权限报批,经批准后方可实施。以全总名义召开的会议,全总与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委联合召开的会议,由承办单位提出工作方案,须提前一个月报办公厅审核,由联系或分管的全总领导同志同意后,报第一书记批准或提交书记处会议研究审定。各驻会全国产业工会、全总各部门召开的会议方案,须提前一个月报办公厅审核,由联系或分管的全总领导同志批准。办公厅统一协调会议的时间和地点,防止出现全总机关几个单位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开会的现象。
  4、提高会议质量。全总和各驻会全国产业工会、全总各部门召开的会议,要明确会议目的,突出主题,制订周密的会议组织方案;要认真拟制会议文件,缩短讲话或发言稿篇幅;提倡开短会,求实效,能开小会的不开大会,能开短会的不开长会。
  5、压缩会议经费。财务部按照全总书记处或按会议审批程序和权限报批审定的方案,列支渠道,拨付会议经费。召开各类会议一律不准对下摊派和转嫁会议经费,更不准借用“资料费”、“会务费”等名义向与会人员收取会议费用,搞变相“创收”或用于游山玩水。全国性会议一般在北京召开,需要在京外召开的,不得到中央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召开;能在工会所属会议场所召开的会议,不到社会性会议场所召开。严格对会议开支的管理和审核,与会议无关的开支不得借会议名义报销,不得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不准发放礼品、纪念品。
  二、健全审批制度,减少各类表彰活动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