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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汇金宏系统第三批银行试点及上线有关事项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的公告(发布日期:2012年6月27日,实施日期:2012年8月1日)废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汇金宏系统第三批银行试点及上线有关事项的通知
(汇发[2009]45号 2009年9月22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根据外汇金宏系统推广上线的工作安排,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启动第三批银行(即尚未推广使用外汇金宏系统的银行,见附件1)外汇金宏系统试点和上线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第三批银行外汇金宏系统试点及上线工作由国家外汇管理局指导,各分支局负责组织实施。各分支局和第三批银行外汇金宏系统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应高度重视外汇金宏系统试点和上线工作,认真落实试点和上线中的各项具体工作。

  二、第三批银行外汇金宏系统试点及上线工作采取“分阶段开展并行试点集中切换上线”的方案实施。

  (一)第一阶段:试点前准备阶段(10月23日之前)

  1.第三批银行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开展金宏工程外汇局子项试点准备工作的通知》(汇发[2009]7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金宏工程外汇局子项试点准备工作的补充通知》(汇综发[2009]33号)的要求,完成接口程序的开发测试以及有关网络专线、设备联调等准备工作。

  2.各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各分局)应当按照汇发[2009]7号文件的规定,根据辖内第三批银行外汇金宏系统准备工作进展情况,抓紧时间完成银行接口程序验收,并督促银行完成网络专线、设备准备以及mts和接口联调等工作。

  3.国家外汇管理局将于10月9日通过内部电子邮件将前期汇总的各银行接口方式设置统计表发送给各分局,各分局应向辖内第三批银行进行确认,并将确认结果于10月16日之前反馈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金宏系统办公室(以下简称金宏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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