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探索招标投标电子化建设,开展电子招标试点;研究建立水利工程评标专家库及相关管理办法,规范评标专家行为;推进有形市场建设,按照中央出台的指导意见,积极稳妥地推动水利建设项目按属地原则有序进入地方工程建设项目交易中心。
严厉打击围标串标、挂靠借用资质投标、收取管理费出借资质等违法行为。规范健全招标投标监督机制和举报投诉处理机制,落实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及时公布违法企业和个人行为记录。
责任单位:建设与管理司、水土保持司、农村水利司、安全监督司、驻部监察局、水电局
3、规范水利工程建设实施管理。
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为适应大规模水利工程建设需要,对中小型水利工程以县为单位统一组建项目法人,实行集中建设管理,积极稳妥地推进项目代建制。落实建设监理制,强化监理行为监管。推行合同备案制,建立健全合同订立和履约监管机制。依法加大查处水利工程建设转包、违法分包和超出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承揽工程等行为的力度。严格执行水利建设项目开工报告制度和验收制度。完善水利建设市场动态监管和清退机制。
责任单位:建设与管理司、水土保持司、农村水利司、安全监督司、驻部监察局、水电局
4、规范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管理。
落实水利建设项目质量管理体系;强化项目法人责任,严禁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压缩合理安全生产费用;强化施工单位责任,落实质量终身负责制,严格质量标准和操作规程。健全质量监督工作机制,明确质量监督的工作内容和程序,保证质量监督人员和经费,推行适合小型水利工程特点的质量监督模式。出台水利工程施工图审查管理办法,推行施工图审查制度。积极推行工程关键部位和重点环节的强制性检测,提高质量管理的科学性。
落实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强化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和参建各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监督工作机制,明确安全监督的工作内容和程序,保证安全监督人员和经费。完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重点部位、关键环节和重要时段的安全生产日常监管和监督检查,加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施工现场“三违”行为处罚力度。严肃查处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和生产安全事故。
责任单位:建设与管理司、安全监督司、水土保持司、农村水利司、驻部监察局、水电局、水规总院
5、规范工程建设资金安排使用。
提高投资计划安排合理性,做好投资计划安排与重大规划、项目前期工作以及预算管理的衔接,确保资金使用效率。安排中央水利投资计划与各地建设进展和地方配套资金落实情况挂钩;督促地方及时落实配套资金,对配套资金不落实的地区,采取申请财政部扣减预算、调整转移支付资金等方式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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