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大治理工作力度
1、加强对重点水利建设任务的监督检查。以落实《决定》为中心,重点围绕《决定》确定的加强农田水利等薄弱环节建设、加快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等十项任务加强监督检查,重点查找水利工程建设资金使用和工程质量方面存在的问题并督促整改,保障建设行为依法、规范,保障建设资金安全、高效。
2、继续做好突出问题的滚动排查。以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为重点,把问题排查贯穿于项目建设实施全过程。对新开工项目进行滚动摸排,对在建项目进行动态监管、实时监控。2011年要把灌区配套与节水改造、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作为排查重点,进行全面排查。加大对有关监管部门履行职责情况的检查力度,深入排查监管部门在履行审批、监管职责方面存在的问题。
3、切实抓好问题的整改工作。对排查出的问题,按照《关于解决当前政府投资工程建设中带有普遍性问题的意见》,明确政策界限,制定和完善整改措施。要逐项明确整改工作的职责分工、完成工作的标准和时限要求,建立问题整改台帐。对水利部稽察发现的问题,将其整改工作纳入专项治理工作,建立整改平台,以部工程治理领导小组的名义挂牌督办,重点督促整改。
责任单位:部工程治理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二)深化重点环节治理
1、规范水利工程建设决策行为。
严格执行《
水利规划管理办法(试行)》,落实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加强规划的民主决策和科学论证,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合理性、时效性;完善水利建设规划体系。
严格执行建设审批程序,加强对项目规划依据、移民安置规划、项目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规划同意书、水资源论证、防洪影响评价、项目法人组建等前置条件的审核。
提高水利项目前期工作质量,确保项目前期工作成果达到规程规范要求深度,对前期工作不完善、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中央项目和申请中央补助资金的地方项目,不安排投资计划。
责任单位:规划计划司、水资源司、建设与管理司、水土保持司、农村水利司、水电局、移民开发局、水规总院
2、规范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
严格执行水利工程招标事项核准制,严格履行邀请招标、自行招标和不招标项目的报告批准程序,强化招标事项核准后的跟踪监督。
做好《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等标准文本的宣贯实施工作,规范招标文件的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