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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上海贝尔股份有限公司境外放款有关问题的批复

  拟用于境外放款的上述资金未被用于质押或抵押,我公司对上述资金的所有权无任何权利瑕疵。
  我公司承诺:
  1、以上陈述与所附申请材料均真实可信,我公司愿意承担因虚假陈述和伪造材料所导致的法律责任。
  2、一旦获得批准从事境外放款,我公司将履行本操作规程规定的各项职责,遵守外汇管理各项规定,接受国家外汇管理局和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以下简称“上海市分局”)的管理、监督和检查。
  3、若由于出现本操作规程中规定的有关情况而被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上海市分局取消境外放款资格,我公司将在资格被取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调回境外放款的外汇资金。
  4、在遇到严重影响中国国际收支平衡、人民币汇率稳定的情况发生时,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上海市分局的要求及时调回境外放款的外汇资金。
  特此申请。

申请人:
(从事境外放款的浦东新区成员公司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2:
  表1:境外放款专用账户外汇资金头寸变动表(参考格式)

月份

月初额

境内

划入

境外放

款汇出

境外放

款收回

应计

利息

月末额

备 注

放款人及其他参与的浦东新区成员公司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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