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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上海贝尔股份有限公司境外放款有关问题的批复

  跨国公司无正当理由不按时、不按要求向上海市分局报送第五条第(一)款要求的材料的,参照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处理。
  六、其他事项
  (一)浦东新区外资跨国公司从事境外放款,违反本操作规程规定的,由上海市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予以处罚。
  (二)本操作规程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附件1:
跨国公司外汇资金境外放款(含境外委托放款)申请书
(参考格式)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
  根据有关规定,我公司申请从事境外放款(或境外委托放款)。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公司介绍
  关于放款人成立时间、目前主要股东、成立以来公司投资、生产、贸易等情况的介绍与说明。
  关于境外借款人成立时间、目前主要股东、成立以来公司投资、生产、贸易等情况的介绍与说明。
  关于放款人与借款人之间股权关联的介绍。
  二、关于境外放款资格的说明
  对于各参与境外放款的浦东新区成员公司是否符合本操作规程要求的境外放款资格条件作出相应说明(依据本操作规程规定,对所有资格条件作是否符合的详细列举说明,并将本操作规程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随本申请书一并报送)。
  三、关于境外放款业务的说明
  我公司申请境外放款的资金数额、来源、去向如下(可采取文字表述):

金额

资金来源

资金去向

利率

期限

用途

备注

折算为美元表示

计划划入境外放款专用账户的境内外汇资金来源(注明公司名称)、账户种类、各账户计划划出金额

注明境外收款公司名称、国别(地区)、汇出计划

……

……

如为委托投资,注明受托投资机构、投资品种、投资计划

如为委托放款,注明受托金融机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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