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浦东新区外资跨国公司可在上海市分局批准境外放款之日起6个月内,在批准放款额度内,经上海市分局核准,一次或者分次向境外汇出资金。
(三)浦东新区外资跨国公司每笔外汇资金境外放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如放款期满或境外借款人要求分期还款、提前还款的,境外借款人应将还款外汇资金汇入原汇出资金的境外放款专用账户,并经上海市分局核准,首先按原划出资本金账户的金额将还款资金划回原划出资金的资本金账户,直至补足从资本金账户划出的金额后,再将放款资金本息的其余部分按照本息配比原则划入原划出资金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放款如需展期,放款人应于到期日前1个月内向上海市分局提出申请。
(四)浦东新区外资跨国公司向其境外成员公司放款、或放款并委托其境外成员公司以借款资金进一步投资运作的,按年度核算的最末一日境外放款权益总额不得低于所对应境外放款的本金之和。
(五)放款的浦东新区外资跨国公司应当为境外资金运作建立专门的会计分账簿,统一管理,集中核算,按月编制《境外放款专用账户外汇资金头寸变动表》、《境外放款资金运用情况表》(参考格式见附件2)。
(六)浦东新区外资跨国公司境外放款的还款资金在汇、划入浦东新区成员企业的资本金账户时,不占用资本金账户最高限额;汇、划入银行在答复针对该笔还款资金的银行询证函时,应在备注栏注明“还贷资金”,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凭此类银行询证函回函为外商投资企业办理验资业务。
五、监督管理
(一)境外放款运营超过一年的浦东新区外资跨国公司,应在每年的6月份,由放款人汇总浦东新区各成员公司境外放款情况,向上海市分局报审。汇总报送的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1.截至本年度5月末的该跨国公司前12个月各家浦东新区成员公司外汇资金境外放款及运作情况报告(参考格式见附件3);
2.前12个月该跨国公司境外放款的浦东新区成员公司《境外放款专用账户外汇资金头寸变动表》、《境外放款资金运用情况表》;
3.前12个月该跨国公司境外放款的浦东新区成员公司的审计报告;
4.前12个月该跨国公司境外放款的浦东新区成员公司的验资报告(如上一年度未发生验资事项无需提供)。
(二)上海市分局在收到上述完整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经审查发现该跨国公司的浦东新区成员公司境外放款不符合本操作规程第二条所规定资格条件,或境外放款权益达不到第四条第(六)款规定标准的,有权取消该跨国公司的浦东新区成员公司境外放款资格。该浦东新区成员公司应在资格取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放款本金及收益调回境外放款专用账户。外资跨国公司资金回收达不到本操作规程第四条第(四)款规定标准的,出具放款资金安全性保证函的境外控股母公司还应当在该浦东新区成员公司境外放款资格被取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履行其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