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申报全国工会系统创业培训试点城市工作的通知
(总工办发[2007]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进一步加强工会创业培训工作,全面推进以创业促就业工作的开展,全国总工会将组织开展申报全国工会系统创业培训试点城市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以城市为单位进行申报。申报城市要积极争取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重视,积极协调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成立由分管主席牵头、相关部门参加的创业促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工会系统创业促就业工作的统筹规划和政策落实。工会保障部门负责具体创业培训工作的指导,在工作中做到组织上有保证、政策上能落实,使培训和服务得到优化。要建立工作目标责任制,以创业培训的质量、创业服务的满意程度、创业促进政策的落实成效、创业初始成功率、一年后的稳定经营率以及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等作为主要指标,建立创业促就业考核指标体系,并进行定期考核检查。
试点城市创业培训机构应符合《全国工会系统创业培训试点城市培训机构标准》(见附件)。
二、申报材料
请各申报城市准备好以下材料:
1、申报城市工会近年来在促进就业再就业工作和职业培训、创业培训工作的情况报告。
2、申报城市工会促进就业再就业和职业培训、创业培训的工作规划。
3、说明申报城市工会所辖的培训机构背景情况的文字材料,包括机构名称、发展简况、教学条件、课程设置、从事创业培训教学的软硬件条件和经历以及社会资源等。
4、培训机构所属或聘请的创业培训教师合格证复印件。
5、反映培训机构教学条件和项目实施进展情况的录像资料(光盘),长度为15分钟。
三、申报程序、名额和扶持政策
1、各城市总工会将上述申请材料报送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进行预选。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将预选合格的城市申报材料及推荐报告报送全国总工会创业指导中心(全总保障工作部)。
3、全总创业指导中心根据申报材料以及创业培训工作整体规划和布局,从上报的预选城市中选拔10个城市为工会系统创业试点候选城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