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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全国工会“职工书屋”图书配送中心工作管理的规定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全国工会“职工书屋”图书配送中心工作管理的规定
(2008年4月24日 总工办发[2008]18号)

  一、根据总工发[2008]3号《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开展全国工会“职工书屋”建设的实施意见》精神,全国工会“职工书屋”建设领导小组成立以工人出版为龙头的“职工书屋”图书配送中心,承担为全国工会“职工书屋”示范点建设征集、采购和配送图书以及售后服务等一条龙服务工作。

  二、“职工书屋”图书配送中心在全国工会“职工书屋”建设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工人出版社发行部与“职工书屋”图书配送中心共同负责完成全国工会“职工书屋”示范点建设的图书配送、售后服务等具体业务的日常工作。

  三、“职工书屋”图书配送中心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全总提出的“职工书屋”建设的基本原则,严格遵守有关财务管理和资金审批、使用规定,切实把好专项资金使用的各个环节。

  四、“职工书屋”图书的选定,暂分为工人出版社图书(占40%)和其它出版社图书(占60%)两部分,今后视情况再调整比例。图书选配严格遵循入屋图书的选配程序,先由“职工书屋”图书配送中心征集初选,经工人出版社社委会初审后,报全国工会“职工书屋”建设领导小组审定。任何未经审批的图书都不得进入“职工书屋”配送中心参与配送,确保“职工书屋”图书的高品位、高质量。

  五、全国工会“职工书屋”图书配送中心要根据工作需要,建立“职工书屋”专用库房,对“职工书屋”配送图书全程监管,确保图书安全,做到日清月结、帐物相符。

  六、全国工会“职工书屋”图书配送中心要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推荐的“职工书屋”建设示范点,及时配书并发货,做到准确、快捷,保质保量。

  七、全国工会“职工书屋”图书配送中心每配送一批图书,需将每批配送图书书目、册数、码洋详细制表送交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人出版社社委会、总编室、计财部各一份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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