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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

  1.无证、证照不全或过期从事生产经营建设的;

  2.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生产经营建设的;

  3.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的和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

  4.非法用工、无证上岗的;

  5.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

  (二)具有行业(领域)特点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1.煤矿:

  (1)假借整合技改逃避关闭、限期内未实施改造、拖延工期未完成改造、在整合技改区域违法生产或只生产不技改的;

  (2)被兼并重组煤矿未按规定变更相关证照擅自组织生产的;

  (3)超层越界、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

  (4)不执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没有能力采取“两个四位一体”防突措施的。

  2.非煤矿山:

  (1)非法盗采、超层越界开采矿产资源的;

  (2)无合法勘查许可证或合法资质从事勘探活动,以勘探名义实际上从事采矿活动的。

  3.交通运输:

  (1)驾驶人超载、超速行驶,以及无驾驶证、驾驶证与所驾车型不符、无从业资格证驾驶运输车辆的;

  (2)客运车辆夜间途经达不到夜间安全通行条件的三级及以下山区公路或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的;

  (3)非营运车辆违法载人的;

  (4)未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非法渡口和停靠点;

  (5)未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和船舶登记证书的渡船。

  4.建筑施工:

  (1)施工企业无相关资质或超越资质范围承揽工程,违法分包、转包工程,违规托管、代管、挂靠等行为;

  (2)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无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无操作资格证书,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

  5.危险化学品:

  (1)超许可范围生产经营的;

  (2)未正规设计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的,未试生产备案就投入试生产运行的。

  6.烟花爆竹:

  (1)分包、转包生产经营和出租、转让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2)违法生产、经营礼花弹或违规使用氯酸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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