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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妇联办公厅关于开展创建全国妇女健身示范站点和妇女健身骨干示范培训工作的通知

全国妇联办公厅关于开展创建全国妇女健身示范站点和妇女健身骨干示范培训工作的通知
(妇厅字〔2010〕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妇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妇联:
  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全民健身事业,妇女健身活动作为全民健身的重要组成部分,得到了各级党委和政府的大力支持。为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结合实际落实《全民健身条例》,深化妇女健身活动,全面提高广大妇女的身心健康素质,全国妇联决定开展创建全国妇女健身示范站点和妇女健身骨干示范培训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活动内容全国妇联命名1000个全国妇女健身示范站点,以点带面,推进妇女健身活动的蓬勃开展。2010年-2012年,分三年对以上示范站点的妇女健身骨干进行示范培训。
  二、活动安排在2010年8月上旬全民健身日之际,为1000个全国妇女健身示范站点授牌命名,并举办首期妇女健身骨干示范培训。
  三、申报工作
  1.健身示范站点创建标准
  (1)有固定的活动场地、较完备的健身设备和器材、能长期坚持开展丰富多彩的妇女健身活动。
  (2)有若干热心妇女健身事业的妇女健身骨干,能够积极参与健身站的组织管理工作,带领妇女常年开展健康向上的健身活动。
  (3)健身示范站点有较完善的组织、管理制度,较丰富的健身指导资料,能得到当地妇联、体育部门和广大妇女群众的认可。
  (4)健身示范站点有较广泛的社会影响,能够在节假日或重大活动中组织相关展示活动并代表本地区参加妇女健身活动表演,能在当地的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和谐稳定中发挥积极作用。
  2.申报方式各省区市妇联按照健身示范站点创建标准和名额分配表(附后)所分配名额,经过层层推荐、认真把关,向全国妇联宣传部提交申报表一式两份(附后),由全国妇联审定。
  3.申报时间请各省区市妇联在2010年7月15日前将本省区市申报表等材料报送全国妇联宣传部文化处。通讯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15号邮政编码:100730
  四、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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