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2011年第一期、第二期和第三期储蓄国债(电子式)发行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财库[2011]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储蓄国债(电子式)试点商业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为筹集财政资金,支持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财政部决定发行2011年第一期储蓄国债(电子式)(国债简称:11储蓄01,国债代码:111701,以下简称第一期),2011年第二期储蓄国债(电子式)(国债简称:11储蓄02,国债代码:111702,以下简称第二期)和2011年第三期储蓄国债(电子式)(国债简称:11储蓄03,国债代码:111703,以下简称第三期),现就第一期、第二期和第三期(以下简称三期国债)发行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发行
(一)三期国债均为固定利率固定期限品种,发行总额为500亿元。第一期期限为1年,年利率为3.70%,最大发行额为100亿元;第二期期限为3年,年利率为5.43%,最大发行额为250亿元;第三期期限为5年,年利率为6.00%,最大发行额为150亿元。三期国债发行期为2011年4月15日至4月28日,2011年4月15日起息,按年付息,每年4月15日支付利息。第一期于2012年4月15日偿还本金并支付利息,第二期和第三期分别于2014年4月15日和2016年4月15日偿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次利息。
(二)三期国债发行对象为个人投资者,单一账户每期最高购买限额为500万元。
(三)三期国债由经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确认试点资格的40家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各行)代销,发行期结束后,发行剩余额度由财政部收回。三期国债基本代销额度均为各期最大发行额的70%,剩余额度为机动代销额度。各行基本代销额度比例参见附件。
(四)发行期内,各行可向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国债登记公司)柜台中心系统连线,分别申请三期国债的机动代销额度,机动代销额度的申请时间为发行期每日8:30-16:30。各行申请机动代销额度的单笔上限为各行基本代销额度的10%,同一期国债两次申请时间间隔原则上不少于1分钟。如遇通讯故障,可以采用手工应急的方式通过国债登记公司申请额度。各行应根据实际销售进度情况合理地申请机动代销额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