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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残联、教育部关于做好未入学适龄残疾儿童少年调查统计工作的通知

中国残联、教育部关于做好未入学适龄残疾儿童少年调查统计工作的通知
(残联〔2011〕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残联、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残联、教育局:

  为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工作会议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精神,为各级政府制定特殊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法规、政策提供依据,推进 “中西部地区特殊教育学校建设规划”取得良好效益,全面普及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中国残联、教育部决定,自2011年起,在全国范围进一步做好未入学适龄残疾儿童少年调查、登记和统计工作,并共同建立年通报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以下简称义务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规定,为加快残疾儿童少年九年义务教育实施,强化依法治教,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登记对象

  根据义务教育法四条、第十一条规定,应入学接受义务教育,但因各种原因未入学的各类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其入学年龄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的规定予以登记和统计(即6-14周岁或7-15周岁)。

  (一)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的未入学残疾儿童少年直接确认登记。

  (二)未办理残疾人证的未入学残疾儿童少年,首先应动员其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残联发〔2008〕10号)办理残疾人证,之后予以登记。

  (三)暂不具备残疾评定条件的地区,未入学残疾儿童少年本人或其监护人不自愿办理残疾人证的,特别是轻度精神和智力残疾人等,可在登记时注明相关情况,并做好资料保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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