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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少年网络伤害课题调研报告》的通知


  4.网络不良信息的影响和沉迷网络是主要原因。有些青少年在网吧或通过网上聊天的方式结交不良朋友,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有些青少年由于长期沉迷网络,又没有经济来源,为解决上网费用而去实施盗窃、诈骗、抢劫等财产性犯罪;有些青少年由于长期沉迷网络,性格偏执,在网络聊天或网络游戏中发生争执,为报复实施违法犯罪行为。

  四、青少年网络伤害的原因

  (一)网络立法不完善,网络信息、网络游戏等方面的管理制度不健全。我国网络立法滞后性和不完善性是青少年网络伤害的重要原因。针对网络信息内容和网络行为等方面的管理,我国制定和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如1994年颁布了《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2000年国务院颁布了《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00年全国人大常委颁布了《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2001年信息产业部、公安部、文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2002年国务院颁布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这些法律法规对于网络管理和网络的健康发展起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网络是一个新兴并且发展较快的事物,我国的网络立法具有滞后性和不完善性。首先,我国关于网络管理方面的立法不完善。关于网络不良信息的传播、网络游戏等级的规制、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监管等方面的法律不健全,现有的法律法规可操作性不强。其次,对网络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不够,我国刑法规定的网络犯罪的罪名较少,难以完全涵括现实中发生的网络犯罪行为类型。再次,我国关于未成年人网络安全保护的法律规定不完善。目前,我国还没有关于未成年人网络安全保护的专门法律,相关的规定散见于《未成年人保护法》、《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中,并且内容不完善,可操作性不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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