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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11年第2号--关于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意向承销类会员(银行类)市场评价有关事项的公告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
([2011]2号)


关于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意向承销类会员(银行类)市场评价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加强对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意向承销类会员管理,建立市场化评价机制,规范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促进银行间债券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会员管理规则》、《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相关会员市场评价规则》(以下简称《评价规则》)等自律规则,现将意向承销类会员(银行类)市场评价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根据《评价规则》,意向承销类会员是指有意向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从事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且自愿参加市场评价的交易商协会非承销类银行会员和证券公司会员。本次市场评价对象是交易商协会非承销类银行会员。

  二、意向承销类会员(银行类)市场评价适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意向承销类会员(银行类)市场评价标准》(见附件一)。

  三、请有意向参与市场评价的非承销类银行会员按照《意向承销类会员(银行类)市场评价相关材料说明》(见附件二)要求的内容与格式,于2011年4月17日17点之前将相关材料报送交易商协会秘书处,材料应真实、准确、完整。

  电子材料请发送至:yixianghuiyuan@nafmii.org.cn

  纸质材料请发送至: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9号金融街中心南楼16层,交易商协会会员与法律事务部,邮编:100033。

  四、请市场成员代表、债券市场专业委员会、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评价规则》及相关规定配合做好评价工作,并在有效时间内向交易商协会秘书处提交评价结果,评价结果应独立、客观、真实。

  五、参与市场评价的非承销类银行会员应指定专门联系人,并将其联系方式告知交易商协会秘书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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