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海员外派机构及境外船东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包括外派船员的数量、素质要求,派出频率,培训责任,外派机构对船员违规行为的责任分担等;
(二)外派海员的工作、生活条件;
(三)协议期限和外派海员上下船安排;
(四)工资福利待遇及其支付方式;
(五)正常工作时间、加班、额外劳动和休息休假;
(六)船舶适航状况及船舶航行区域;
(七)境外船东为外派海员购买的人身意外、疾病保险和处理标准;
(八)社会保险的缴纳;
(九)外派海员跟踪管理;
(十)突发事件处理;
(十一)外派海员遣返;
(十二)外派海员伤病亡处理;
(十三)外派海员免责条款;
(十四)特殊情况及争议的处理;
(十五)违约责任。
海员外派机构应当将船舶配员服务协议中与外派海员利益有关的内容如实告知外派海员。
第二十八条 海员外派机构应当根据派往船舶的船旗国和公司情况对外派海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管理制度、风俗习惯和注意事项等任职前培训,并根据海员外派实际需要对外派海员进行必要的岗位技能训练。
第二十九条 海员外派机构应当在外派海员上船工作前,与其签订上船协议,协议内容应当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船舶配员服务协议中涉及外派海员利益的所有条款;
(二)海员外派机构对外派海员工作期间的管理和服务责任;
(三)外派海员在境外发生紧急情况时海员外派机构对其的安置责任;
(四)违约责任。
第三十条 海员外派机构应当建立与境外船东、外派海员的沟通机制,及时核查并妥善处理各种投诉。
海员外派机构应当对外派海员工作期间有关人身安全、身体健康、工作技能及职业发展等方面进行跟踪管理,为外派海员履行船舶配员服务合同提供必要支持。
第三十一条 海员外派机构不得因提供就业机会而向外派海员收取费用。
海员外派机构不得克扣外派海员的劳动报酬。
海员外派机构不得要求外派海员提供抵押金或担保金等。
第三十二条 海员外派机构应当为所服务的每名外派海员建立信息档案,主要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