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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关于实施2011年“培养计划”组织民族地区团干部到经济相对发达地区挂职锻炼的通知


  派出地、接收地省级团委都要对挂职干部进行集中培训,提出要求,明确纪律。派出地省级团委要定期与接收单位和挂职团干部本人取得联系,了解、掌握挂职团干部的思想、工作、生活状况。各接收地省级团委要会同具体接收单位安排好挂职团干部的学习、工作和生活,尊重少数民族团干部的生活习俗。

  挂职锻炼三个月后,挂职团干部要用书面形式向团中央统战部和接受地、派出地省级团委等单位提交中期总结汇报,挂职结束时,挂职干部每人应至少提交一篇有针对性的调研报告。

  四、总结培训

  挂职锻炼结束前,团中央拟举办总结培训活动,组织挂职干部进行学习培训、经验交流和工作总结。具体事项另行通知。

  五、具体要求

  1.请各派出地省级团委于3月15日前将《2011年“培养计划”民族地区挂职团干部推荐表》(附件2)和挂职锻炼团干部初步人选考察材料各一式三份加盖公章报送团中央统战部(所报材料统一用A4纸,内容须打印上报)。逾期不报送并未及时报告原因的,将视为放弃推荐资格。

  2.请各接收地省级团委于3月15日前将挂职团干部的挂职单位和职务安排报送团中央统战部。

  3.挂职团干部于3月底到挂职单位报到,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4.挂职期间除转党、团组织关系外,不转其他关系。往返交通费用回原单位按有关规定报销。

  5.由派出省(区)团委协调,组织团干部到本省(区)经济较发达地区挂职锻炼,数量应不少于当年派往外省(市)挂职锻炼干部人数。接收单位确定之后,请将有关情况以书面形式于4月30日前报送团中央统战部。

  联 系 人:艾尔肯·阿不力提甫 王鹏
  联系电话:010-85212678 85212371(传真)
  通讯地址:团中央统战部社团和民族宗教工作处(北京市前门东大街10号,邮编:100051)
  电子邮箱:tzystmzc@126.com

  附件:1.2011年“培养计划”民族地区团干部到经济相对发达地区挂职锻炼名额分配表
  2.2011年“培养计划”民族地区挂职团干部推荐表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
2011年2月28日

  附件1
  2011年“培养计划”民族地区团干部到经济相对发达地区挂职锻炼名额分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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