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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关于实施2011年“培养计划”组织民族地区团干部到经济相对发达地区挂职锻炼的通知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关于实施2011年“培养计划”组织民族地区团干部到经济相对发达地区挂职锻炼的通知
(中青办发[2011]11号)


共青团北京、天津、内蒙古、辽宁、吉林、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四川、贵州、云南、西藏、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省(自治区、直辖市)委:

  为深入贯彻落实团十六届四中全会、共青团民族地区青少年工作研讨会精神,进一步加大对民族地区团干部的培养力度,夯实民族地区共青团基层组织建设和基层工作的基础,2011年团中央将继续实施“培养计划”,组织民族地区优秀少数民族团干部到经济相对发达地区挂职锻炼。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挂职干部的选派

  今年由团中央协调选派挂职锻炼团干部50名(名额分配见附件1),挂职半年(2011年4月至9月)。

  挂职干部条件:

  1.政治思想素质好,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2.少数民族,年龄一般不超过32周岁;

  3.科级以上团干部,原则上选派副职。

  对28个人口较少民族的团干部要优先选派,条件可适当放宽。吉林、湖北、湖南、贵州四省优先从少数民族聚居地区选派;四川、青海、云南、甘肃四省优先从藏族自治州选派。推荐人选为团县(市、区、旗)委副书记的单位,原则上保证本单位在岗人员在3人以上。即将转岗和已到中央部委、外省市挂过职的团干部不再推荐。

  派出地省级团委要征求拟派人选单位主要领导和党政有关部门意见,初步确定选派人选,报团中央统战部。团中央统战部同接收地省级团委协商,最终确定参加挂职人选。

  二、挂职干部的接收

  根据对口协作的原则,挂职锻炼团干部原则上安排到对口协作地区,接收地省级团委要积极争取党政部门的支持和帮助。挂职干部原则上按原有级别安排在团的工作岗位或党政工作岗位,担任实职。原则上一个具体接收单位安排一名挂职干部。

  三、挂职期间的管理

  团干部挂职锻炼期间,派出地、接收地省级团委要共同制定管理制度,共同做好管理工作。挂职团干部需离开挂职所在省份的,应报挂职所在地省级团委批准;因事因病请假15天以上需由派出地和接收地省级团委报经团中央同意。如无特殊情况,挂职期间团干部本人和家属均不安排探亲。原则上不得提前结束挂职,如因工作需要须提前结束挂职,要由派出地省级团委函商接收地省级团委同意后,报团中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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