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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印发《鱼类产地检疫规程(试行)》、《甲壳类产地检疫规程(试行)》、《贝类产地检疫规程(试行)》等3个规程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印发《鱼类产地检疫规程(试行)》等3个规程的通知
(农渔发〔2011〕6号)


  为规范水产苗种产地检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规定,我部制定了《鱼类产地检疫规程(试行)》、《甲壳类产地检疫规程(试行)》和《贝类产地检疫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农业部关于印发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等样式及填写应用规范的通知(略)

二○一一年三月十七日

鱼类产地检疫规程(试行)

1. 适用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鱼类产地检疫的检疫对象、检疫范围、检疫合格标准、检疫程序、检疫结果处理和检疫记录。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鱼类的产地检疫。

2. 检疫对象及检疫范围


  检疫对象及其相应的检疫范围如下表:

类别

检疫对象

检疫范围

1.淡水鱼

鲤春病毒血症

鲤鱼、锦鲤、金鱼等鲤科鱼类

草鱼出血病

青鱼、草鱼

锦鲤疱疹病毒病

鲤、锦鲤

斑点叉尾鮰病毒病

斑点叉尾鮰

传染性造血器官坏死病

虹鳟等冷水性鲑科鱼类

小瓜虫病

淡水鱼类

2.海水鱼

刺激隐核虫病

海水鱼类

3. 检疫合格标准

  3.1 该养殖场近期未发生相关水生动物疫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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