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关于印发《鱼类产地检疫规程(试行)》等3个规程的通知
(农渔发〔2011〕6号)
为规范水产苗种产地检疫,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规定,我部制定了《鱼类产地检疫规程(试行)》、《甲壳类产地检疫规程(试行)》和《贝类产地检疫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农业部关于印发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等样式及填写应用规范的通知(略)
二○一一年三月十七日
鱼类产地检疫规程(试行)
1. 适用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鱼类产地检疫的检疫对象、检疫范围、检疫合格标准、检疫程序、检疫结果处理和检疫记录。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鱼类的产地检疫。
2. 检疫对象及检疫范围
检疫对象及其相应的检疫范围如下表:
类别
| 检疫对象
| 检疫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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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淡水鱼
| 鲤春病毒血症
| 鲤鱼、锦鲤、金鱼等鲤科鱼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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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鱼出血病
| 青鱼、草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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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鲤疱疹病毒病
| 鲤、锦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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斑点叉尾鮰病毒病
| 斑点叉尾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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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性造血器官坏死病
| 虹鳟等冷水性鲑科鱼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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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瓜虫病
| 淡水鱼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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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海水鱼
| 刺激隐核虫病
| 海水鱼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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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检疫合格标准
3.1 该养殖场近期未发生相关水生动物疫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