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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中央分成水资源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二)设备材料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专用仪器设备的购置、租赁、维护和升级改造费用;信息系统设计、开发、集成和软件购买费用;为应对和预防危害供水安全、水事纠纷等突发性事件购置、租赁应急设备、装备以及工作补助的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监测、采集、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专用车船费:是指购置、运行和维护水资源监测、监察以及应急净水等专用车船而发生的费用。
  (五)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运行相关大型仪器设备等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
  (六)交通差旅费:是指在项目实施中需要支付的交通工具的租用、燃料、维修、过桥过路、保险费用以及外埠差旅费用。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七)会议费:是指在项目实施中为组织开展业务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数量、开支标准和会期。
  (八)培训费:是指开展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培训而支出的费用。培训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九)宣传奖励费:指开展节约、保护水资源的宣传和奖励而发生的费用。
  (十)劳务咨询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性费用和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专项经费及其项目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
  (十一)委托业务费:是指项目承担单位委托外单位协助完成项目部分业务工作而支付的费用。
  (十二)拨款补助和贷款贴息:是指水资源监测、计量以及示范项目和推广应用试点工程的拨款补助和贷款贴息。
  第七条 中央分成水资源费不得用于下列支出:
  (一)项目承担单位人员的工资、津补贴、福利等;
  (二)一般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
  (三)修建楼堂馆所;
  (四)弥补经营性亏损和偿还债务;
  (五)其他与本办法使用规定不相符的支出。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批复

  第八条 水利部负责组织编制中央分成水资源费项目规划,建立项目库。
  第九条 中央分成水资源费年度实施项目由水利部根据中央分成水资源费项目规划,结合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工作需要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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