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调整境内银行涉外收付相关凭证内容的通知
(汇综发[2010]50号 2010年4月30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外汇指定银行:
为满足进口付汇核销改革的需要,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境内银行涉外收付相关凭证的相应内容进行了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境外汇款申请书》和《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中的“是否为进口核销项下付款”调整为“是否为进口核查项下付款”,“外汇局批件/备案表号”调整为“外汇局批件/登记表号”;将《境内汇款申请书》和《境内付款/承兑通知书》中的“本笔付款是否为进口核销项下付款”调整为“本笔付款是否为进口核查项下付款”,“进口付汇备案表号/批件号”调整为“外汇局批件/登记表号”,“外汇局备案表/批件号”调整为“外汇局批件/登记表号”,“进口核销专用申报号码”调整为“进口付汇核查专用申报号码”。同时,调整上述凭证背面填报说明中的相应内容。
二、将《境外汇款申请书》和《境内汇款申请书》背面填报说明中“报关单经营单位代码”的解释文字修改为“指在海关注册登记的对外签订并执行进出口贸易合同的中国境内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的海关注册编码”。
三、删除《境内汇款申请书》和《境内付款/承兑通知书》“付汇性质”栏和《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信息申报表(境内收入)》“境内收汇类型”栏中的“离岸账户”选项,同时,删除上述凭证背面填报说明中“离岸账户”字样。
四、取消《涉外收入申报单》“第一联外汇局留存联”,并将其背面的“国家(地区)名称代码表”印制在“第二联银行留存联”的背面。
五、境内银行已经印制的涉外收付相关凭证继续有效,境内银行在新印制凭证时应按本通知对凭证相应栏目的内容进行调整。
六、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至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和辖内银行。特此通知。